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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禁火令

发布时间: 2026-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芒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禁火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190号防火令要求,切实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守护川滇藏三省(区)交界处生态安全,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峡谷纵横、林草茂密、民俗独特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5年11月15日至2026年5月31日,其中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4月30日为防火紧要期,实行最严格管控措施。

二、禁火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区域,重点包括:红拉山滇金丝猴自然保护区、莽措湖自然保护区、盐井千年古盐田周边林区;金沙江、澜沧江沿岸林带及峡谷陡坡植被区;各乡镇山林牧场、经济林木基地;茶马古道沿线、他念他翁(芒康境内)及其他未开发徒步路线所在林区;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区域。

三、禁火事项

禁火期内,禁火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十个严禁”、昌都市“十一个严禁”;

其他方面:

(一)严禁林区煨桑、吸烟、点燃篝火、焚烧垃圾等用火行为;

(二)严禁烧火做饭煮茶、上坟祭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林区内随意丢弃玻璃瓶、矿泉水瓶等;

(四)严禁野炊、烧烤、生火取暖及使用火把照明;

(五)严禁烧山驱兽、烧野蜂窝、烧灰积肥等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烧山开荒和焚烧牧场;

(七)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八)严禁举办民俗活动时违规燃火(婚丧嫁娶、民俗活动等情况需严格执行报批程序);

(九)严禁燃放孔明灯等高空火源;

(十)严禁林业生产、施工单位违规动火作业;

(十一)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危险行为。

四、特殊用火管理

一是因防治病虫鼠害、工程抢修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企业,须提前7日,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专业人员监护和具备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实施;

二是民俗活动需用火的,由活动主办单位提前10日向县森防指办提交书面申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方负责制定专项防火方案并配备足量灭火器材,在得到县森防指办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三是涉及旅游相关的野外用火管理:旅游景区、景点内确因经营服务需要(露营区指定用火点、特色餐饮加工等)用火的,须由景区运营管理单位向县森防指办及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提交书面申请,明确用火范围、规模、安全保障措施等,经双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划定的安全区域内规范用火,并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监护;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野外禁火规定,严禁带领游客在非指定区域用火,同时负责对游客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制止游客违规用火行为。

四是严格禁止路边生火做饭、乱扔烟头等违规用火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沿线、林地周边、景区步道等区域随意生火做饭、烧烤、取暖;严禁乱扔烟头、火柴梗等火种,吸烟人员须在指定吸烟点吸烟,并确保烟头完全熄灭后妥善处理。

五是制止责任与监管措施:县森防指办、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及各乡(镇)应加强联合巡查管控,对路边生火做饭、乱扔烟头等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当场制止,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旅游景区、公路服务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在责任区域内设置禁火警示标识,配备灭火器材,组织人员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制止管辖范围内的违规用火行为。

五、责任与处罚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委会、学校寺管会等须落实防火责任,开展常态化宣传巡查。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用火的,从严追责问责。

六、举报与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或违规用火行为,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应急管理局:0895-4543487;林业和草原局:0895-4542174;公安局指挥中心:0895-4542511),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制止、举报在林区及周边违规动火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将给予适当奖励。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十个严禁”

附件二、昌都市“十一个严禁”

芒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5年12月2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十个严禁”

一、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做饭;

二、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取暖;

三、严禁林区野外烧香;

四、严禁林区野外使用太阳灶;

五、严禁林区吸烟;

六、严禁林区狩猎打猎;

七、严禁林区砍伐林木;

八、严禁林区举办篝火晚会;

九、严禁林区运输使用爆破物;

十、严禁林区施工爆破实弹射击;

附件二、

昌都市森林草原防火“十一个严禁”

一、严禁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做饭、烧茶、取暖、烧垃圾;

二、严禁林区草原野外烧香、烧纸、煨桑;

三、严禁林区草原野外烧灰积肥、烧麦秆、烧田埂、烧杂草;

四、严禁林区草原野外吸烟、玩火、举办篝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小孩及残障等特殊人群);

五、严禁擅自进入林区草原施工、运输;

六、严禁擅自进入林区草原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七、严禁擅自进入林区草原爆破、实弹演练;

八、严禁林区草原狩猎;

九、严禁携带任何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

十、严禁破坏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标识牌及相关基础设施;

十一、严禁林区草原使用太阳灶,私搭乱建、乱扯乱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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