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康县人民政府
昌都市芒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被申请人)
四川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2408D):
本委依法受理白世虎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案号:芒劳人仲〔2026〕4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具体地址:昌都市芒康县滨河路3号),逾期视为送达。
裁决结果: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914元;
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914元;
四、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7006元;
五、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546元;
六、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
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5003元;
八、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医药费2128元;
九、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辅助器具费94元;
十、以上金额合计354255元(大写:叁拾伍万肆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十一、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对涉及终局裁决的,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对涉及非终局裁决的,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昌都市芒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