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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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公开信

发布时间: 2025-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大人民群众、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维护芒康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商品房交易风险点,特向购房意向群众及商品房开发企业作如下提示。
一、致购房群众,如何辨别合法销售的商品房(一)购房前查验“五证”是否齐全。广大群众购房前务必确认有购买意向的开发项目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特别需注意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楼栋及范围,切勿购买“五证”不全或超范围销售的房源。(二)资金必须进入监管账户。预售商品房所有购房款(定金、首付、贷款)应直接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拒绝向个人或其他账户交款。开发商要求代收代缴、收取“团购费”“诚意金”等行为均属违规。(三)警惕虚假宣传与合同陷阱。售房广告中承诺的学区、配套等需以规划文件为准,切勿轻信口头承诺;签订合同前应核对房屋用途(如住宅、商业)、产权年限、不利因素(如噪音、污染);补充包含“霸王条款”,精装修标准、交付时间等应明确写入合同。此外,购房群众要关注房屋性质与抵押状态,购买前需查询房源是否被抵押或查封(可向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地银行等部门查询),抵押房源需在注销后方可网签。(四)留存证据,依法维权。保存宣传资料、付款凭证、合同等材料;发现开发商违规销售(如无证预售、捆绑销售、一房多卖),可向住建部门举报。
二、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依规销售(一)依法办理销售备案或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或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备案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或预售。(二)严格履行公示义务。商品房开发项目销售现场须集中公示“五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源销控表、合同范本及不利因素提示。样板房需标明与实际交付的差异。(三)禁止变相抬高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装修升级包”“捆绑车位”等名义价外加价;不得通过虚假摇号、雇人排队等方式制造热销假象。(四)规范销售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价格;严禁以认筹、排号等名义变相收取定金。(五)保障资金安全。预售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转移;协助购房者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登记手续。(六)严守质量与交付承诺。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展示,精装修用材需明示;延期交房需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不得推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监督。请广大群众提高风险意识,理性购房;各开发企业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让我们携手营造公平、透明、安全的住房消费环境!芒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895-4542962
芒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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