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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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5-28   浏览次数:   【字体:

芒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芒政复决字〔2025〕2_号

申请人:袁**

被申请人: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芒康县宁静路 6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在全国12315平台(工单号154032800202409141469****)结案反馈行政行为 不服,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1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 平台作出的(工单号154032800202409141469****)结案反馈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事项重新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4日在芒康县**生活超市购买了一包(盐焗猪蹄),该食品已经过期,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逐向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受理,2024年10月29日作出结案反馈:被申请人按照消费举报,依法对该超市进行立案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回复内容不当,毫无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楚,该案件为投诉件,结案反馈内容为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消费举报,依法对该超市进行立案查处。认为投诉件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而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规定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结果,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24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受理,9月24日对被投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同批次过期(盐焗猪蹄)代售,也未发现投诉人其他食品过保质期限。根据经营者杨**陈述,2024年9月14日销售了(盐焗猪蹄),根据执人员调取的经营者微信收款凭证与投诉人提供的微信付款凭证记录一致,确实销售包盐焗猪蹄。10月29日反馈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消费举报,依法对超市进行立案查处。

经审理查明:被投诉单位芒康县**超市销售了一包过期食品(盐焗猪蹄),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未在法定期限7日内履行告知调解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单复印件、微信支付凭证图片,微信收款凭证图片、终止调解情况说明及检查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条规定,经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上作目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内容不适当,存在程序轻微瑕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影响,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芒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都市芒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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