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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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康县旅游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3-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芒康县旅游发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县旅游发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旅游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旅游相关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牵头推进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拟定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芒康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旅游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全时旅游发展。

(四)统筹推进全县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全县旅游产业发展的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推动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五)指导、推进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智慧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六)统筹规划旅游产业建设,组织实施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旅游市场发展,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旅游市场。

(八)指导全县旅游市场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跨区域旅游市场重大案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九)负责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与县文化局建立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旅游和文化融合发展,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旅游发展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县旅游发展局行政编制为4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县旅游发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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