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建议。
(二)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落实自治区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全县公有房屋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落实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建议、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负责指导城市建设;指导实施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负责组织城市(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以及建筑设计工作;开展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县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监督实施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指导实施全县小城镇建设政策;参与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参与村镇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县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的保障工作;负责重要经济防护建设;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人防经费和物资;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协助完成军地相关部门交办的涉及人防工作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划、发展、管理职责,强化行业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职责,强化科技进步、绿色建筑、智慧城市和行业地方标准管理职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审批和行政许可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4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