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康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城市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开展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开展全县城市综合执法和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司法衔接工作。
(三)参与城市重点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城区防汛工作,参与城市管理应急救援工作,强化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汇编工作。
(四)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与监督。负责县城内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管网、广场、公园、市容环卫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井圈井盖、公共厕所、景观亮化工程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管护;统筹、协调、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在城市市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联动调度、监督检查等职责,建立全县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
(六)承担全县市容市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全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参与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统筹、协调行业部门开展全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管、协调全县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协调督促落实全县重点场所、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统筹、协调、策划全县城市重大节日装扮工作;配合行业部门开展民族特色文化市容营造和保护工作。
(七)负责具体实施县城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户外招牌、指示牌设置及沿街门店商业文化活动占道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商户、摊贩“门前五包”责任制及街面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的管理,负责占道经营、市容环境监督执法等工作。
(八)负责县城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城管执法重大活动;负责全县城市执法督察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相对集中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统筹部署、指导协调;统一调度、组织协调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重大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的查处。
(十)负责数字化、信息化城管建设工作,推进城市管理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负责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对外交流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执法培训等相关工作;负责系统内队容风纪、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指导和督查纠察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部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市政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芒康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内已交付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管网、广场、公园、市容环卫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井圈井盖、公共厕所、景观亮化工程等市政基础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监督执法及市政基础公用设施监测工作。(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内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管网、广场、公园、市容环卫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井圈井盖、公共厕所、景观亮化工程等市政基础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整体交付工作,负责交付前的管理、维护工作。(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城外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的规划、建设工作。
2.与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园林绿化方面的职责分工。
(1)芒康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内绿化设施、绿化带护(围)栏的管理、维护、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县城内绿化植物的监督执法工作。(2)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县城内绿化植物的种植以及绿化带内的环境卫生、维护、管理工作。
3.与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消防应急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消防应急设施的监督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城市消防应急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4.与芒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芒康县道路交通执法的职责分工。
(1)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乱停乱放机动车辆(摩托车、三轮机动车)实施行政处罚;(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全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县城区市政道路(机动车道)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实施行政处罚。
5.与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户外广告审批的职责分工。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芒康县全县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2)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是否符合市容标准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商业广告以外宣传进行审核。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3名。部门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