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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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康县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4-12-1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康县文化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县文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文化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文化文艺事业、产业以及文博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二)指导、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指导、推进全县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指导、协调、规划全县文化产业,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全县文化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县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市场。

(九)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区域性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各类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指导、管理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党的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订全县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履行文物执法督察职责,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负责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组织实施重大考古发掘项目。

(十七)推动完善文物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文物业务工作。负责管理文物研究工作。承担文物有关申报、审核、资质管理等工作。规范民间收藏,引导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指导和推动全县文物和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九)管理、指导文物和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与县旅游发展局建立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县文化局行政编制4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县文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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