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康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称县残联)是县委领导下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县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县残联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参与起草有关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协助政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
(二)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
(三)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四)沟通党和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五)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托养、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科技信息化应用、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建设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六)联系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
(七)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管理和发放残疾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残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残联机关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县残联机关行政编制2名。部门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县残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