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归口县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中共芒康县委员会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宗教办)设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接受县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民族宗教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民族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民族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统筹协调全县宗教工作,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宗教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宗教理论、县内外宗教现状、宗教领域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
(三)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指导、协调有关方面履行民族工作职责;负责民族领域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拟订、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规划;参与编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等。
(六)贯彻执行涉及民族工作方面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相关发展规划;研究分析涉及民族工作方面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八)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九)承担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民族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十一)承办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外事外宣工作。
(十二)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工作原则,依法管理宗教行政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三)负责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事务管理,加强社会和网络宗教事务管理,遏制藏传佛教向内地蔓延。
(十四)监督检查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宗教领域行政执法情况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十五)加强宗教领域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宗教领域表彰、奖励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达赖集团等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渗透破坏活动,参与防范和依法处理邪教工作。
(十七)加强寺管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寺管干部工作,拟订寺管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宗教领域文物保护工作。
(十九)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六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人员编制9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