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康县信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县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昌都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拟定全县信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处理县内外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维护来访秩序,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办公室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所提出的重要问题、意见或建议;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提出解决问题、完善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办理市信访局和上级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其他县(区)转办的群众来信;负责向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反馈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
(五)负责协调处理跨省、跨市、跨县、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综合协调处理全县信访工作;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有关的突发事件;负责协调芒康县赴北京、拉萨、昌都等地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领工作。
(六)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全县信访工作,推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信访工作经验;对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和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做好新时期重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八)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县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负责信访信息的汇集、分析、报送、发布;负责信访宣传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信访工作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承担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全县信访工作的目标管理与考核。
(十)了解并掌握全县信访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信访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县信访局行政编制3名。部门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县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