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康县商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县商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县委决策部署的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商务工作的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商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流通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拟订全县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执行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类)规划,以及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负责推进全县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四)牵头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牵头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执行有关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
(五)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食糖除外)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酒类、药品流通政策并拟订发展规划,对酒类、药品流通发展进行指导。
(六)研究提出推进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七)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拟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初审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与便利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国(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组织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贸易摩擦应对和进口产品贸易救济申诉工作;跟踪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相关产业的影响;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法对全县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协调、指导自由贸易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外经贸合作区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十三)负责全县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含公民出境就业)等,指导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全县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措施,依法初审县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四)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贯彻执行关于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订全县招商引资发展规划;拟订和分解下达全县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负责全县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的统计、监测、督查、考核、评估、信息发布和政策宣传工作,提出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建议。
(十五)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库及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平台;负责全县重点投资领域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策划、包装、推介、签约工作;负责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投产的全程跟踪、服务和指导,协调解决属于县级层面事权的问题。
(十六)负责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潜在投资者的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的分析;分析研判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合作趋势,收集、分析、研究区域经济发展和合作动态,提出招商引资、区域合作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建议。
(十七)负责组织全县重大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投资洽谈会和组织参加区内外大型投资洽谈会;负责区内外组织在芒举办投资洽谈会等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协调与服务。
(十八)承办区内外政府和企业经贸代表团赴芒考察访问,以及县政府和企业经贸代表团外出考察访问的联络、接洽工作;负责推进落实以县政府名义与相关政府部门、商(协)会、高等院校、企业等之间签署的相关经贸合作协议和备忘录;负责推进落实区域经济合作,联系协调县政府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与区内外投资促进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建立合作机制。
(十九)负责区内外投资企业政策咨询、投资咨询等服务工作;参与解决赴芒投资企业和客商的投诉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投诉案件。
(二十)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县商务局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组织推进本行业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完善流通供给体系,提高城乡尤其是农牧区流通供给质量,提升流通供给效率。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贸易方式,培育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外贸发展上台阶。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建设面向南亚开放重要通道,加强开放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商务局负责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县商务局负责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和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招商引资的宏观管理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具体工作。
2.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商务局负责执行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负责拟定全县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
(2)县商务局负责执行药品流通政策,并拟订其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县商务局人员编制3名。部门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县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