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康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发展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自治区、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现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县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全县就业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政策,拟订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落实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跨县安置政策。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监督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指导监督本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落实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等人事综合管理政策,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根据自治区、市委统一安排,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调整基本工资和西藏特殊津贴标准;审核下达全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工资计划、开展工资统计工作,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劳动关系政策,拟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拟定用工备案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最低工资等劳动标准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牧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划划和工作规范;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组织开展劳动保障领域突出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劳动保障保障监察执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劳动者维权综合治理,负责承办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的政策咨询和统计工作;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行风建设;指导监督本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及支付保障机制;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调整基本工资和西藏特殊津贴标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地方性津贴、补贴等福利政策;指导全县事业单位编制及机关工勤编制年度工资计划、开展工资统计工作,审核下达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增资指标;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县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