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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康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康县交通运输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交通运输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统筹推进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拟订全县公路、水路等行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机制改革。

(四)承担全县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制度;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工程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全县县道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担公路、水路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市和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七)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救助打捞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国省道交通综合执法;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九)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十)负责全县国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十二)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邮政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4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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