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芒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康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制定县行政审批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负责对行政许可、便民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负责行政审批目录管理,根据上级政府和县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情况实行目录动态调整。
(四)负责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以及进驻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高效便民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六)负责对行政审批及便民服务事项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乡镇简政放权工作,协调和指导乡镇、村居便民服务相关工作。
(八)负责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和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大建议、县政协提案等事宜。
(十)职能转变和有关职责分工。
审批职能划转后,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转向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和日常行政监管信息通报行政审批局,并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通过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全覆盖监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应及时向各职能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行政编制3名。部门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