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5年12月08日 11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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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康县人民法院
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芒康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森林及草原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芒康县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依法推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严厉打击“两违”有关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森林及草原保护等法律法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采石、采砂、采土、采矿、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污染严重或者原有植被、林地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草原行为。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具有下列情节的,认定为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对实施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因非法占用行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依法惩治阻碍“两违”整治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两违”整治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一)对以吵闹、辱骂、围堵、纠缠、静坐、泼洒污物等非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故意损毁执行职务所使用的车辆、设备等公私财物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组织、策划、指挥、煽动、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法律程序与权利告知 在“两违”整治及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应主动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可就有关事实向相关部门如实陈述。对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或者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的,司法机关将依法审查是否构成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并在法律框架内予以相应处理。 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举报“两违”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秩序,为芒康县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线索举报电话: 芒康县人民检察院:0895-4542130 芒康县公安局:0895-4542511
芒康县人民法院 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芒康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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