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 〔2023〕7 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普查目的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本次普查,全面摸清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家底”,为“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提供坚实统计数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奋力推进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西藏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2),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市)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职责分工。本次普查涉及经费方面的事项,按照事权和责任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党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名录等方面的事项,由区宗教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党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分级承担。各地(市)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深度挖掘和分析普查数据,做好普查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建立和完善数据库,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做好普查总结。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全过程各环节进行评估,全面、系统地总结在此次普查中的先进做法、工作亮点和宝贵经验,对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附件:1.西藏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西藏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2023年2月13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陈永奇 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 李 开 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田 广 华 统计局局长
张 先 群 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京 彩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 金 玲 财政厅一级巡视员
成 员: 李 志 军 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副主任
杨 耿 区党委政法委副秘书长
卢 胜 华 教育厅副厅长
徐 龙 海 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加永格桑 民政厅副厅长
张 雪 原 司法厅副厅长
刘 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一级巡视员
次仁央宗 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于 洋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 华 强 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德吉措姆 商务厅副厅长
米玛多吉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红 卫 旅游发展厅一级巡视员
江 源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尚 俊 霞 广电局副局长
来 民 体育局副局长
白玛卫东 统计局二级巡视员
赵 树 明 宗教局党组书记
拉 琼 编译局二级巡视员
司 永 斌 税务局总经济师
王 仁 俊 拉萨海关副关长
钮 心 敏 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李 增 芳 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王 惠 文 邮政管理局局长
熊 正 良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
德吉卓嘎 西藏银保监局副局长
何 可 清 西藏证监局副局长
高 建 斌 西藏军区保障部大校副部长
谭 红 彤 武警西藏总队保障部大校副部长
赵 裕 梁 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拉萨铁路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更新意见,自动替换,不另行文。领导小组在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附件2
西藏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主 任: 田 广 华 统计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 白玛卫东 统计局二级巡视员
副 主 任: 龙 友 敏 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
鹿 其 寅 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处副处长
尹 永 威 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处处长
肖 芳 菊 财政厅行政处处长
成 员: 德吉尼玛 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处长
普布仓决 区党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副处长
次仁国杰 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一级调研员
央 珍 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运行处处长
陈 娇 梅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张 晓 刚 司法厅办公室副主任
尧 文 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
汪 海 澎 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
格 桑 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一级调研员
厚 贵 斌 商务厅规财处副处长
红 英 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处长
格桑达瓦 广电局规划财务处四级调研员
洛桑平措 宗教局藏传佛教处副处长
仁 青 编译局编译处副处长
扎西梅朵 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处长
卿 三 喜 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综合处处长
达 珍 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处长
杨 作 云 统计局办公室副主任
巴 旦 统计局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王 平 统计局综合统计处处长
王 秀 丽 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农村经济统计处)处长
达 娃 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处长
曲 珍 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处长
周 路 春 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处(设计管理处)处长
次 珍 统计局能源统计处(工业交通统计处)处长
班 成 英 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处长
白 珍 统计局数据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 珍 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处处长
德 庆 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处三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更新意见,自动替换,不另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